1. 年齡≥18歲的女性受試者。
2. 患者必須確診患有高級別漿液性EOC、原發(fā)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3. 患者必須患有鉑類耐藥性疾?。?/p>
a. 只接受過1線鉑類藥物治療的患者必須接受至少4個周期的鉑治療,并且必須達到疾病緩解(CR或PR),然后在最后一次接受鉑類藥物治療后>3個月和≤6個月期間疾病進展;
b. 接受過2或3線鉑類藥物治療的患者必須在最后一次鉑類藥物治療后的6個月內(nèi)疾病進展;
注意:疾病進展應從最后一次給予鉑類藥物治療之日起至放射影像學顯示進展之日止計算;
注意:一線治療期間鉑類藥物難治的患者被排除在外(參見排除標準)。
4.患者必須在最近接受的治療期間或之后出現(xiàn)影像學診斷的疾病進展。
5. 患者必須愿意提供存檔的腫瘤組織塊或切片,或者接受低風險的常規(guī)醫(yī)學程序采集新的活檢樣本,以進行免疫組織化學(IHC)FRα陽性檢測。
6. 根據(jù)Ventana FOLR1(FOLR-2.1)CDx檢測標準,患者腫瘤的FRα表達必須呈陽性。
7. 患者必須至少有一個符合RECIST v1.1可測量病灶定義的病變(由研究者進行影像學檢查)。
8. 患者必須既往接受過至少1線但不超過3線全身性抗癌治療,并且單藥治療可視為下一階段治療的情況如下:
a. 輔助治療±新輔助治療視為一線治療;
b. 維持治療(例如貝伐單抗,PARP抑制劑)視為既往治療的一部分(即不單獨計算);
c. 在沒有疾病進展的情況下因毒性反應而改變治療方法將視為同一治療線的一部分(即不單獨計算);
d. 激素治療(作為維持治療除外)將視為單獨的治療線。
9. 患者的東部腫瘤協(xié)作組體能狀態(tài)評分(ECOG PS)必須為0或1。
10. 既往治療的時間:
a. 全身性抗腫瘤治療(5個半衰期或4周,以較短者為準);
b. 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局部放療結(jié)束至少2周。
11. 患者與既往治療相關(guān)的所有毒性反應必須處于穩(wěn)定或已消退(1級或基線)。
12. 大手術(shù)必須在首次給藥前至少4周完成,并且既往手術(shù)治療的副作用已經(jīng)消退或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
13. 患者必須具有充分的血液學功能、肝功能和腎功能,定義為:
a. 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shù)(ANC)≥1.5 x 10^9/L(1,500/μL),且10天內(nèi)無G-CSF,或20天內(nèi)無長效WBC生長因子;
b. 既往10天內(nèi)無血小板輸注的血小板計數(shù)≥100 x 10^9/L(100,000/μL);
c. 血紅蛋白≥9.0 g/dL,且21天內(nèi)未輸注濃縮紅細胞(PRBC);
d. 血清肌酐≤1.5 x正常上限值(ULN);
e. 天門冬氨酸氨基轉(zhuǎn)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zhuǎn)移酶(ALT)≤3.0 x ULN;
f. 血清膽紅素≤1.5 x ULN(Gilbert綜合征患者如果總膽紅素<3.0 x ULN,可以參加研究);
g. 血清白蛋白≥2 g/dL。
14. 患者或其合法授權(quán)代表必須愿意并且能夠簽署知情同意書(ICF)并遵守研究方案的要求。
15. 育齡期女性(WCBP)必須同意在使用研究藥物期間以及最后一次MIRV給藥后至少3個月或最后一次Pac、PLD或Topo給藥后至少6個月內(nèi)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定義見第5.9.6節(jié))。
16. 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的4天內(nèi),WCBP的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
1. 子宮內(nèi)膜樣癌、透明細胞癌、粘液癌或肉瘤組織,包含以上任何一種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或交界性卵巢腫瘤的患者。
2. 患有原發(fā)性鉑類難治性疾病的患者,定義為一線含鉑化療最后一次給藥后3個月內(nèi)無反應(CR或PR)或出現(xiàn)疾病進展。
3. 既往接受過擴大野放療(RT),至少20%骨髓受到影響的患者。
4. 根據(jù)不良事件的通用術(shù)語標準(CTCAE),具有>1級周圍神經(jīng)病變的患者。
5. 有活動性或慢性角膜疾病、角膜移植史或需要持續(xù)治療/監(jiān)測的活動性眼病的患者,例如:不受控制的青光眼、需要玻璃體腔內(nèi)注射藥物治療的濕性年齡相關(guān)性黃斑變性、活動性糖尿病性視網(wǎng)膜病伴有黃斑性水腫、黃斑變性、存在乳頭水腫和/或單眼視覺。
6. 患有嚴重并發(fā)疾病或臨床相關(guān)活動性感染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活動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無論是否接受主動抗病毒治療);
b. HIV感染;
c. 活動性巨細胞病毒感染;
d. 在開始研究藥物給藥前的2周內(nèi)需要使用IV抗生素的任何其他并發(fā)感染性疾?。?/p>
注意:除非有臨床指征,否則不需要在篩選時對上述感染進行檢查。
7. 有多發(fā)性硬化癥或其他脫髓鞘疾病和/或蘭伯特-伊頓綜合征(副腫瘤綜合征)病史的患者。
8. 具有重大臨床意義的心臟病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種:
a. 首次給藥前≤6個月有過心肌梗死;
b. 不穩(wěn)定型心絞痛;
c. 不受控制的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病協(xié)會分級>II級);
d. 不受控制的≥3級高血壓(根據(jù)CTCAE標準);
e. 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
9. 僅限分配到PLD層的患者:
超聲心動圖(ECHO)或多閘極采集(MUGA)掃描測得的左室射血分數(shù)(LVEF)低于機構(gòu)正常限值。
10. 隨機分組前六個月內(nèi)有出血性或缺血性中風史的患者。
11. 有肝硬化肝病史的患者(Child-Pugh B級或C級)。
12. 既往臨床診斷患有非感染性間質(zhì)性肺疾病(ILD)的患者,包括非感染性肺炎。
13. 需要使用含葉酸補充劑(例如,葉酸缺乏癥)的患者。
14. 對單克隆抗體有超敏反應的患者。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既往接受過MIRV或其他FRα靶向藥物治療的患者。
17. 未經(jīng)治療或有癥狀的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CNS)轉(zhuǎn)移的患者。
18. 隨機分組前3年內(nèi)有其他惡性腫瘤史的患者。
注意:排除轉(zhuǎn)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的腫瘤(例如,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qū)m頸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9. 對研究藥物和/或任何輔料有已知的過敏反應。
20. 被法院或行政判決拘留的人、違背自己意愿接受精神病治療的人、受法律保護(在輔導/監(jiān)護下)的成年人、不能表達知情同意的人、以及受法律監(jiān)護的人。
21. 同時參與另一項由國家或地區(qū)衛(wèi)生行政部門監(jiān)管的研究。